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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徳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长安阿喆囍芝士年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1101号
案件名称栾徳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长安阿喆囍芝士年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栾徳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长安阿喆囍芝士年糕火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01号原告栾徳洋,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阿喆囍芝士年糕火锅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乐泰中心地下负****,经营者陈铁坤,男,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民生路**7洞****。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徳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阿喆囍芝士年糕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徳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栾徳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徳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栾徳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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