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83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183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83号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小牧市大字本庄字大坪415番地。

法定代表人:堀尾贞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慎理,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长顺路****房。

法定代表人: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莹,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民主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杨晓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莹,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晟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5753元,减半收取7876.5元,由原告野田士克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