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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5民初19183号
案件名称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19183号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A栋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U。

法定代表人:李自圈,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港头工业区4号B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

法定代表人:丁伟刚,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东段建材工业区C栋3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C。

经营者:刘波。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何珍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虹、蔡宝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晓明、彭紫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广告宣传使用等侵犯原告第155884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3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的注册商标共有专用权人。

该注册商标于1999年12月28日由二原告的大股东丁伟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于2001年4月21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此前一直许可给二原告使用。

于2012年4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二原告名下,目前已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处于合法有效法律状态,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包括“蒸汽浴设备(1109群组),桑拿浴设备(1109群组),便携式土耳其浴室(1109群组),蒸脸器具(1109群组),蒸汽发生器设备(1107群组),煤气热水器(1104群组),电热水器(1104群组),淋浴隔间(1109群组),浴室装置(1109群组)”等。

经过多年潜心经营,缔造了“蒙娜丽莎MONALISA”这一自主品牌。

公司通过了IS09001、IS014000及IS018000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并荣获多项称号。

二原告调查显示,被告在阿里巴巴开设的名为“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店铺在其关键字搜索、产品描述、产品图片中,均突出使用了“蒙娜丽莎”字样及蒙娜丽莎画像,被告该突出使用行为应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该标识与二原告注册商标“蒙娜丽莎MONALISA”相近似,并且使用及宣传的产品主要为坐便器、花洒(属1109群组)等与二原告商标核准的“浴室装置”、“桑拿浴设备”商品类似甚至相同的产品。

该店成立于2016年5月9日,截至目前,已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对前述产品进行了大量的销售。

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于2017年7月28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被告侵权店铺侵权信息进行公证,公证内容显示关键字包含“蒙娜丽莎”的产品价格范围覆盖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每个产品显示的库存量几百件至几千件,显示成交量的产品成交额就达人民币15万余元。

该系列产品库存量约几十万件,库存金额5000余万元。

被告侵权产品种类多,设计金额高,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且二原告从未授权被告和其他第三人进行“蒙娜丽莎MonaLisa”系列卫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亦从未生产过“坐便器”产品,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阿里巴巴店铺的经营人未经二原告许可,擅自在与二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二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属严重侵犯二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和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专用期限自200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国际分类为第11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蒸汽浴设备;

桑拿浴设备;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蒸脸器具;

蒸汽发生器设备;

淋浴用设备;

煤气热水器;

电热水器;

淋浴隔间;

浴室装置。

2017年7月28日,经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的公证员黎某和公证人员李某在该公证处监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李倩现场操作该公证处联网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与本案相关的操作:输入https://shop1464972054301.1688.com/,进入“1688采购批发”网站的“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网店首页,浏览该网店,并截屏保存。

依据上述过程,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7年8月10日出具了(2017)粤广广州第14990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的内容显示,1、在公证浏览的网页首部有“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的字样,在公司介绍一栏有如下内容“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我们是一家集生产加工、经销批发的经营企业…”。

2、查询网页中“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的基本信息,在“经营信息”表格中显示品牌名称为“蒙娜丽莎”。

在“企业自传资质”中,显示的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300MA5DC7XW4C,名称为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东段建材工业区C栋3楼305,经营者为刘波。

3、在该店铺展示销售的商品搜索栏中输入“蒙娜丽莎”文字,可显示共计43个符合条件的产品,包括多种马桶、淋浴花洒、洗手盆、卫浴洁具等。

4、商品“新款陶瓷马桶坐便器抽水马桶超漩虹吸式坐便器可承接工程”的详细信息中,显示品牌为“蒙娜丽莎MONAGESA”。

5、商品“蹲便器套装蹲坑蹲厕大便器水箱套装带S弯陶瓷防臭蹲便器”的详细信息中,显示品牌为“蒙娜丽莎MONAGESA”。

2009年4月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出具的《证书》,认定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蒙娜丽莎、monalisa”2009-2011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广东省出口名牌;

2012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6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广州市著名商标注册证书》,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6年6月13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示证书》,显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连续7年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原告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店铺销售数据统计表,拟证明被告侵权产品种类多,涉及金额高,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

2、原告生产销售蒙娜丽莎MonaLisa品牌商品合同复印件、品牌宣传合同复印件、参加展会情况及杂志宣传内容复印件;

以上证据用以共同证明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商标及企业字号造成严重损害。

3、公证费及诉讼费发票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支出。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明、(2017)粤广广州第149900号《公证书》、数份《证书》复印件、公证费及诉讼费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可以认定,原告是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的注册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本案中,被告将“蒙娜丽莎”设置为其所销售的部分产品的搜索关键词,并在其销售的部分产品的详细信息上标注其品牌为“蒙娜丽莎MONAGESA”,且在其企业的“经营信息”中显示其品牌名称为“蒙娜丽莎”。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的上述行为系将“蒙娜丽莎”、“蒙娜丽莎MONAGESA”用于商品推广的商业活动,用于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的行为,属于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

第二,输入“蒙娜丽莎”关键词后搜索出来的产品包括马桶、淋浴花洒、洗手盆、卫浴洁具等产品,与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基本相同;

第三、被告使用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MONAGESA”与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进行比对,其中,被告使用的“蒙娜丽莎”与“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文字部分完全一致,被告使用的“蒙娜丽莎MONAGESA”与“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鉴于被告未到庭举证其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获得了两原告的许可,故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侵犯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本案原告因被告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进行酌定。

综上,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为人民币40,000元。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原告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勒标卫浴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珍珍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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