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8民初10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培,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吉水县大光明眼镜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珍,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长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