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02民初1422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于继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小龙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只楚路117号中正五金机电市场B区942号。
经营者:刘翠丽,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小龙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