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1574号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苏皇鸭土特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西街**南面**铺位。
经营者:茆荣生。
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苏皇鸭土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