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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苏皇鸭土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8602民初1574号
案件名称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苏皇鸭土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苏皇鸭土特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1574号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苏皇鸭土特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贡院西街**南面**铺位。

经营者:茆荣生。

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苏皇鸭土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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