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417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
被告:高要区南岸东升百货商店,住,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开发区志成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33。
经营者:王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要区南岸东升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