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美围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晓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权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岸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div>法定代表人:赵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权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属于广东省内除深圳市以外的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本案应遵循上位法,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山市松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中山市欧帝尔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所制定,两者并无冲突。
因此,中山宝客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