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03号原告:魏海芳,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翼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
法定代表人:黄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魏海芳诉被告武汉翼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魏海芳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海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魏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海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