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559号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高田区7排一号卓宏翔商务大厦601法定代表人:闫小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雅德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电子科技大厦**中电万商汇**6039。
法定代表人:林贤伟。
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德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24××××.X、名称:一种多功能手机音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誉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