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06执18216-18220号申请执行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号金蝶软件园***-*层。
组织机构代码61883925-4。
法定代表人:徐少春。
委托代理人:叶健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号****房。
组织机构代码05892559-1。
法定代表人:杨伟雅。
委托代理人:杨伟健。
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9209-9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承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第1427863号“KINGDEE”商标专用权的宣传行为;
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第1505793号、887906号“金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删除网站http://www.chengqi.hk中的“金蝶”字样;
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第1450432号“K3”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删除网站http://www.chengqi.hk中的“K3”字样;
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第1354742号“K/3”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13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5675元、执行费合计1612元。
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发现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表示已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相关相关网站中删除了“金蝶”、“K3”字样。
由于公司经营困难,业务处于停滞状态,没有一次性支付执行款的能力,请求分期付款,每个季度支付2万元,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支付,至清偿完毕时止。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表述予以认可,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执行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侵权。
对于赔偿款的给付,被执行人请求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鉴于双方当事人已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五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0106执18216-18220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承诺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