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40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经营场所诸城市贾悦镇泰薛路南侧。
经营者:邢伟。
被告: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枳沟镇东枳沟社区广场东邻。
经营者:邢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