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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40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40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经营场所诸城市贾悦镇泰薛路南侧。

经营者:邢伟。

被告: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枳沟镇东枳沟社区广场东邻。

经营者:邢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惠群购物超市、诸城市惠群聚合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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