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6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大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燕赵大街29号中国移动中大通讯加盟店,经营者李海桥。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天鹅西路8号。
负责人:张宏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大通讯器材经销部、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大通讯器材经销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满城区中大通讯器材经销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