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迪,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人人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乌农路江帆菜场。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人人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