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44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辉讯手机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商业街与兴华西路交叉口附近“中国移动辉讯手机”店,经营者刘立君。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
负责人:王红光。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辉讯手机门市部、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定州市辉讯手机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定州市辉讯手机门市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