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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定州市辉讯、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44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定州市辉讯、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定州市辉讯;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44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辉讯手机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商业街与兴华西路交叉口附近“中国移动辉讯手机”店,经营者刘立君。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中路。

负责人:王红光。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辉讯手机门市部、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定州市辉讯手机门市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定州市辉讯手机门市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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