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35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连江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南栗村仓盛路16巷52号。
经营者魏连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连江百货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