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035号原告: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八0三厂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纯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燕,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崇川区宇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方天大市场主楼中过道南1号。
经营者:王玲彬,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宇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赣州市卫诚火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