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23民初263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淄博捷惠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N,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北延以西、北辛路以南金都花园41幢2单元0201227号。
法定代表人:郑家鹏,执行董事。
被告:张店惠君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B,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金都花园的“捷惠超市金都花园店”。
经营者:郑家鹏,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7202114936住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北延以西、北辛路以南金都花园41幢2单元0201227号。
该公司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闽,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店惠君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