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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区李五姐粮油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初3250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双流区李五姐粮油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区李五姐粮油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250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区李五姐粮油批发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粮油副食交易区成外****。

经营者:李德琼。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区李五姐粮油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李五姐粮油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双流区李五姐粮油批发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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