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执行人:江明明,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明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7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明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明明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江明明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支付宝、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江明明名下有一辆汽车,但本院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
同时,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委托执行方式调查其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情况,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8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