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苏12执325号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陵区红惠百货店、庄启凤: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陵区红惠百货店、庄启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6073元,其中,本金15000元,利息316元,原审诉讼费618元,执行费139元。
本院已于2018年10月31日将该款扣减执行费后,余款15934元转付给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至此,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1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