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793号 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迎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勤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口馋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周丹。
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口馋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口馋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速占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