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7民初2531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宇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侯家庵胡同****4-3/div>法定代表人:杨秋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洪宇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洪宇亨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洪宇亨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