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初1129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CASTELFRERESSAS),,住所地法国布朗克福市乔治.古内梅街**24.RueGeorgesGuynemer33290BlanguefortFrance)。
法定代表人:阿兰.卡思黛乐(ALAINCASTEL),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恒亿盛世葡萄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万达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石福利。
被告:青岛大有酒业有限公司京口路名酒专卖店,住所地青岛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7-8 法定代表人:郑玉君。
被告:青岛大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住所地青岛市市**淄川路** 法定代表人:郑玉君。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北京恒亿盛世葡萄酒有限公司、青岛大有酒业有限公司京口路名酒专卖店、青岛大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