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61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于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永盛百货综合商店。
经。
经营地址:秦岭路与农业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中州烟酒”商铺/div>经营者:李风敏。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永盛百货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