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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记忆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记忆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记忆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10号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桥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荣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记忆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金方华电商物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再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记忆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28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30元,由原告深圳宝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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