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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与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743号
案件名称刘方与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方;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黄志钦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43号原告:刘方,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深圳市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朱古石爱联工业区龙圣高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志钦,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西五联朱古石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钦,总经理。

被告:黄志钦,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方诉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黄志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刘方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方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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