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43号原告:刘方,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深圳市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朱古石爱联工业区龙圣高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志钦,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西五联朱古石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钦,总经理。
被告:黄志钦,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方诉被告深圳市嘉博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艾瑞克斯科技有限公司、黄志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刘方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方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