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初198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娟,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清市宏路机电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宏路街综合大楼104号。
法定代表人:高雄。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宏路机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