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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幂策实业有限公司、黎川晨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5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幂策实业有限公司、黎川晨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幂策实业有限公司;黎川晨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516号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福森科技园5栋2楼-208号。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幂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农工商大道228号2幢1439室。

法定代表人:尧芳。

被告:黎川晨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东鑫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王星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幂策实业有限公司、黎川晨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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