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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棋与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829号
案件名称陈丹棋与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丹棋;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慈溪市清乐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29号 原告:陈丹棋,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住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二街41号601室。

经营者:徐步云,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清乐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江南村兴江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

原告陈丹棋与被告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慈溪市清乐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陈丹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被告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的经营者徐步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慈溪市清乐洁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志勇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1月22日,原告陈丹棋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丹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丹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丹棋负担。

原告陈丹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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