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29号 原告:陈丹棋,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住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二街41号601室。
经营者:徐步云,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清乐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江南村兴江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
原告陈丹棋与被告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慈溪市清乐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进行开庭审理。
原告陈丹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被告义乌市侣丰电子商务商行的经营者徐步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慈溪市清乐洁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志勇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11月22日,原告陈丹棋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丹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丹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丹棋负担。
原告陈丹棋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