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256号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三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花溪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林。
被告:长沙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杜鹃路1089号西郡小区A1、A2栋。
法定代表人:陆红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湖南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三环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沙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