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360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浙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下马新村北区58幢东7-东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定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浙汇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2项诉讼请求“台州浙汇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变更为“台州浙汇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