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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改云与湖北蕲河香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258号
案件名称史改云与湖北蕲河香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湖北蕲河香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258号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蕲河香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李时珍中药材专业市场B3-22号。

法定代表人:汤静芳。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湖北蕲河香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改云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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