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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韩玉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6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韩玉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韩玉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311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玉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涵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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