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民初311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玉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涵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玉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