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74号原告:张泮五,男,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洪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建涛铝材经销处,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建材市场05-021。
经营者:李建涛,男,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张泮五与被告乐陵市建涛铝材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泮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泮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