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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20民终4564号
案件名称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慧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20民终4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丰硕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杜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绮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简慧宇,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上诉人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科欧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及原审被告简慧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厨科欧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欧派家居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厨科欧派公司并没有生产涉案侵权产品。

1.在没有证据证明简慧宇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系由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前提下,仅凭外包装上标注有厨科欧派公司的名称,就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及销售的,是错误的,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严禁使用推定的审判原则,也与事实不相符合;

2.涉案淘宝网店系简慧宇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厨科欧派公司与简慧宇不存在任何贸易往来,从未直接或间接向简慧宇出售过涉案侵权产品,也没有授权简慧宇生产或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实际上,涉案侵权产品完全有可能是简慧宇向厨科欧派公司之外的其他生产方采购的假冒厨科欧派公司名称的产品。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欧派家居公司有责任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系由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并销售,在无其他证据的前提下,仅凭外包装有厨科欧派公司名称且其真实性存在重大质疑的证据,不能认定厨科欧派公司存在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二、即使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厨科欧派公司与欧派家居公司并不处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欧派家居公司也没有从事吸油烟机的生产、销售活动,厨科欧派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不能给欧派家居公司造成损失。

1.厨科欧派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可见厨科欧派公司属于家用电器行业企业,主营产品为家用电器产品;

而欧派家居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厨房用橱柜等家具产品的制造及销售上,属于家用家具行业企业,主营产品是橱柜、家装等家具产品,因此厨科欧派公司与欧派家居公司并非属于同一行业,主营产品也完全不同,双方的主营产品之间也没有任何的相同性、相似性或可替代性,因此不可能形成产品竞争;

2.厨科欧派公司注册登记地系中山市,而欧派家居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广州市,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厨科欧派公司产品销售地域主要集中在中山市范围内,与欧派家居公司产品销售地域并不存在重合或交叉,不可能对欧派家居公司构成竞争;

3.如上所述,欧派家居公司的主营业务全部集中在橱柜家具等厨房用品的领域,结合其官方网站以及淘宝官方旗舰店的相关宣传,实际上可看出欧派家居公司没有进行任何吸油烟机的生产、销售活动,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从事过吸油烟机的生产、销售活动。

既然欧派家居公司都没有生产、销售吸油烟机,厨科欧派公司如何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何来因此遭受损失?

三、即使厨科欧派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赔偿金额无合理性可言,应当酌情免除赔偿或降低赔偿金额。

1.欧派家居公司并没有从事吸油烟机的生产、销售活动,其在一审中也未对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事实上,厨科欧派公司的行为不会对欧派家具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上的不利影响及任何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是极其微小的;

2.一审法院认定简慧宇存在侵犯欧派家具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侵权行为,厨科欧派公司仅存在不正当竞争一种侵权行为,但一审法院酌定厨科欧派公司赔偿金额却是简慧宇的3倍有余,在厨科欧派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没有明确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一审判赔的金额显然是过高,且十分不公平。

被上诉人欧派家居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厨科欧派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1.厨科欧派公司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案产品上标注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均与厨科欧派公司的工商登记一致。

涉案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等,也均标注了厨科欧派公司字样,且现场扫码产品上的二维码,显示也是厨科欧派公司的信息。

以上足以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的功能,可以认定厨科欧派公司就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同时,厨科欧派公司在一审中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侵权产品系第三方假冒其名称所生产,厨科欧派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以销售为目的在市场上流通,其不能以涉案侵权产品是不是简慧宇直接从厨科欧派公司购置,而否认其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2.“欧派”系列产品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厨科欧派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上标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名称,该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欧派家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3.厨科欧派公司并非知名企业,没有被假冒的必要性,亦不能使第三方从中获利。

一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需经过多重环节,若假冒他人企业名称被发现,将面临被相关部门查处,成本很高,厨科欧派公司并非知名企业没有被假冒的必要性。

若真的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厨科欧派公司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从一审到二审,厨科欧派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维权措施,明显违背常理;

4.欧派家居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但其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生产的吸油烟机和燃气灶等产品也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厨科欧派公司注册地是在中山,均属于广东省境内,应当知晓欧派家居公司的知名度,并且产品的销售区域存在重合,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同行竞争关系及经济和声誉上造成的影响更大。

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厨科欧派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二、欧派家居公司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

因厨科欧派公司所产生的侵权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多样,所以针对不同的侵权表现,欧派家居公司依法提起相应的诉讼。

一审法院基于案件事实分别作出判决,于法有据,并不存在所谓的重复起诉、判决问题。

没有造假就没有打假,只有在经济上给造假者予以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发生,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厨科欧派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并非仅仅生产了一台侵权产品。

一审法院通过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品牌知名度、厨科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性开支,判令厨科欧派公司赔偿4万元,并无不当。

原审被告简慧宇未陈述意见。

欧派家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简慧宇立即停止在网店内使用“欧派”字样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简慧宇立即停止销售标有“OPEIVNI”“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三、厨科欧派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上标注“OPEIVNI”“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四、厨科欧派公司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

五、欧派厨科公司、简慧宇就本案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庭审时,欧派家居公司撤回了上述有关“OPEIVNI”标识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373581112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

厨科欧派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制品、塑胶制品。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烹调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饮水过滤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蒸汽浴装置、坐浴澡盆、沐浴用设备、淋浴隔间、洗澡盆、坐便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灯,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37521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烹调器具、制冷设备、干燥设备、冷热饮水滤器、饮料冷却设备、电热水瓶、制冷容器,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2月20日。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餐具架、贮存架、盥洗台(家具)、食品输送车(家具)、送晚餐小车(家具)、柜台,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11月20日,该商标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是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顶灯、烤箱、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冰柜、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非实验室用炉、水龙头、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消毒柜、饮水过滤器、电暖器、打火机,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家居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2年12月,欧派家居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家居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定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家居公司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的“OPPEIN”“欧派”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万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家居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家居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家居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家居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万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家居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万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家居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家居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万元。

2010年,欧派家居公司在上海橱柜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2011年,欧派家居公司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销售市场、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使用的广告语均为“有家·有爱·有欧派”。

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2017年6月17日,欧派家居公司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7年6月2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欧派家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801房间,使用连接互联网电脑,在淘宝网掌柜名为“爱拍照的陈冠希、、”的“迷幻麒麟”网店内购买了吸油烟机一台。

上述操作过程中,王守贞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

2017年6月23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道的德邦物流营业部签收了外包装完好、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货物一件,单号为6631714745。

王守贞将上述货物包装箱打开,里面有吸油烟机一台及使用说明书一份。

公证人员用公证处封条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密封,密封后的物品交由王守贞保管。

王守贞对上述物品及物流部外景拍摄照片八张。

2017年6月24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大冈村东街一巷11号801房间,使用连接互联网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在操作过程中,王守贞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对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图。

2017年7月18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对以上事实出具了(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4号公证书。

经一审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吸油烟机、两张光盘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包装箱大侧面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小侧面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授权),地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号第×幢×室:0757-2××1****,传真:0757-2××32××6”字样,并贴有标贴,标注“产品型号CXW-200-183、风暴12号体感”字样,且标有二维码,当场扫描二维码,显示“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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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请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电话:400-860-2699”,当场拨打电话号码0757-2××1、0757-2××9、0757-2××3、0757-2××6,均无法接通。

经现场开启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一台及配件、使用说明书一份,机身上贴有合格证、标贴等,标有“生产日期:2017年6月”“产品型号CXW-200-183、风暴12号体感”字样,使用说明书封面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

经现场开启公证书所附的2个信封,各有光盘1张。

经比对,在播放上述屏幕录像中,涉案网店有使用“欧派”字样,如“欧派大吸力壁挂式抽油烟机”,该网店已完成支付宝个人认证,经营者为简慧宇。

欧派家居公司、厨科欧派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

欧派家居公司认为简慧宇在涉案网店使用“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厨科欧派公司、简慧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厨科欧派公司否认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欧派家居公司在一审法院以厨科欧派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共有3件,其中欧派家居公司在(2017)粤2072民初12517号案件中已提交(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372号公证书,证实其在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吸油烟机产品类别有使用“欧派”字号、商标等。

双方当事人未能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一审庭审中,欧派家居公司称其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谁生产、销售的;

二是厨科欧派公司、简慧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是赔偿主体及数额。

关于焦点一,涉案网店已完成支付宝个人认证,经营者为简慧宇,简慧宇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欧派家居公司的主张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认定涉案网店由简慧宇经营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标注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等交易资料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在厨科欧派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并销售。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吸油烟机,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两者属于同类商品,因此,判断简慧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只需对比被诉侵权标识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将涉案网店使用的“欧派”字样与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进行比对,两者文字、读音均一致,二者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简慧宇在其经营的网店使用“欧派”字样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犯欧派家居公司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欧派”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使用的商标,欧派家居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家具生产企业,其在第20类餐具橱柜上的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比如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并在中央电视台、湖南电视台以及诸多的平面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支付了大量的广告费用,可见“欧派”系列产品以及“欧派”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厨科欧派公司、简慧宇在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上标注“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企业名称的字号与欧派家居公司的字号均是“欧派”,二者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损害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厨科欧派公司、简慧宇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的规定,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焦点三,厨科欧派公司辩称欧派家居公司没有生产、销售吸油烟机,欧派家居公司已在另案中提交(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372号公证书证实其有生产、销售吸油烟机,并在产品上使用“欧派”字号、商标等,因此,对厨科欧派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家居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故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购买涉案产品的费用,以及针对厨科欧派公司提起的诉讼共有3件等因素,酌定简慧宇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厨科欧派公司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简慧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简慧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掌柜名为“爱拍照的陈冠希、、”的淘宝网店内使用“欧派”字样的侵犯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简慧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三、厨科欧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厨科欧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

五、简慧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

六、厨科欧派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欧派家居公司支付赔偿款(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七、驳回欧派家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欧派家居公司承担20%即860元,由简慧宇承担20%即860元,厨科欧派公司承担60%即25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厨科欧派公司与欧派家居公司、简慧宇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查:二审中,厨科欧派公司提出欧派家居公司以其为被告在一审法院起诉的案件共有四件,四案判赔金额合计23万元较高,加之欧派家居公司以厨科欧派公司为被告在佛山市相关法院起诉的案件还有两件,判赔金额加起来共计38万元,欧派家居公司因此获利巨大。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陈述,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是厨科欧派公司生产、销售的;

二是厨科欧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一审判令厨科欧派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万元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是厨科欧派公司生产、销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774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本案的公证事项是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的,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欧派家居公司申请公证部门对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公证保全,以及公证保全的过程等,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简慧宇、厨科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且简慧宇、厨科欧派公司也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故本院对该公证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该公证的事实,本案侵权商品系欧派家居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在简慧宇经营的淘宝网店购买取得的,且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商品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而公证保全的被诉侵权商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注有“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且通过扫描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二维码,显示有“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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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认为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书等交易资料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在厨科欧派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厨科欧派公司生产并销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厨科欧派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厨科欧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地区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因此,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地区名称,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的保护,但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也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欧派”既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欧派家居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通过长期使用、大量广告、推广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并经过产品销售,其“欧派”注册商标及字号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欧派家居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依法应受保护。

而厨科欧派公司成立在后,两者字号中的关键字“欧派”相同,又处于同行业中,厨科欧派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厨科欧派公司与欧派家居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是欧派家居公司的商品,侵犯了欧派家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损害了欧派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厨科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然是登记注册取得的,但因其在市场交易中,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亦未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欧派家居公司依法享有的在先权利。

一审认定厨科欧派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维持。

厨科欧派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一审判令厨科欧派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万元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实施)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首先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在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确定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欧派家居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厨科欧派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情况。

因此,在欧派家居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厨科欧派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通过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厨科欧派公司的经营规模、厨科欧派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厨科欧派公司在本案中应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情况的,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厨科欧派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欧派家居公司以其为被告在一审法院起诉的案件共有四件,四案判赔金额合计高达23万元等问题,因该四案判赔的金额是否适当,与本案无关,厨科欧派公司可在该四案中另行请求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厨科欧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上诉人广东厨科欧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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