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民初253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朋,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市君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绵阳市涪城区翠竹街。
经营者:杜秀君。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君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同日,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