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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9民初34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民初342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乡饮乡中心商业街东段。

经营者:王月梅。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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