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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865号
案件名称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865号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大塍村。

法定代表人:金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缪汉根。

被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div>法定代表人:韩立君。

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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