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865号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大塍村。
法定代表人:金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缪汉根。
被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南大街**/div>法定代表人:韩立君。
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