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1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玺,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永新汇**楼**。
法定代表人:徐育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div>法定代表人:干德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二审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第3755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201420635457.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此,章玺一审主张侵权依据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本院应依法驳回章玺的起诉。
如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章玺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章玺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章玺;
章玺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