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378号 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街道稠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昌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朱冰柯,浙江泽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涟琦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新街**/div> 被告:丁江丰,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涟琦商贸有限公司、丁江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义乌市泽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