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龙湖镇恒坂水暖洁具商行,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
经营者洪艺新,男,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英东村下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恒坂水暖洁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郑市龙湖镇恒坂水暖洁具商行于2018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及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新郑市龙湖镇恒坂水暖洁具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郑市龙湖镇恒坂水暖洁具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恒坂水暖洁具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