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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馨美、刘鸿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92民初40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馨美、刘鸿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馨美;刘亚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92民初40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瑜,女,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馨美,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南外26号经营者。

被告:刘亚红,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五爱小商品批发市场南外26号实际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馨美、刘鸿侵犯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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