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7975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区勒流港顺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银城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2440606MA508Y7U24。
经营者:陈家浩。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勒流港顺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