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35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艳,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宏联公司)与被告王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艳: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产品;
2.在姑苏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宏联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3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