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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纷呈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智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2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纷呈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智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纷呈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智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203号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康正路莲塘工业区**308。

法定代表人:康杨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纷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文石村泥窟社西片**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玉昌。

被告:中山市智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之二法定代表人:蔡顺荣。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纷呈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智彬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贝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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