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478号原告:李子微,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小鱼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88。
法定代表人:张春燕。
被告:南京指环王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御道街******/div>法定代表人:涂敏生。
被告:胡津德,女,汉族,1953年1月1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李子微诉被告南京小鱼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指环王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津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子微诉称,2006年8月7日,原告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海峡钓鱼”商标,于2009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5525702。
现原告依法享有“海峡钓鱼”注册商标。
经调查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使用“海峡钓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在《扬子晚报》及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刊登申明,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南京运输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南京运输法院对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商标权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南京指环王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津德的住所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