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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宁米笑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41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宁米笑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宁米笑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419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宁米笑便利店。

经营者:莫劲柏。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宁米笑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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