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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盐城米素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执22333号
案件名称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盐城米素工艺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盐城米素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5执2233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沪0115执2233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米素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姚少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80736号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米素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80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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