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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0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0民初18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繁路魏南农资市场中段(许昌市兴华路与许由西路交叉口向南约1000米路东“洋河蓝色经典南城烟酒名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6864129XR。

法定代表人:左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闫瑞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七度空间品牌的卫生巾以其优良的品质,自上市以来,迅速占领中国妇幼卫生用品市场,经过多年持续良好的经营,其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销售收入、纳税额、市场占有率均处于同行业前列,2009—2013年年均销售额高达49亿港元,在女性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5年,是最早涉足妇幼卫生用品领域的企业之一,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第1907491号“七度空间”文字商标、第9571597号、第6845830图文组合商标及第**“恒安集团”图文组合商标的商标持有人。

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维权活动。

近期,经原告工作人员到被告处调查、购买发现,涉案产品虽标有“七度空间SPACE7”标志,但并非原告生产,系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及涉案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认为,商标注册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时间及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巨额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1、第2017沪长证字第3080号公证书一份;

2、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3、恒安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一份;

证明第957159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商标,并有权就相关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原告主体地位适格。

第二组4、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出具的2018豫许天证内民字第553号公证书一份;

5、封存的实物;

证明被告销售了涉案产品。

第三组6、鉴定证明一份;

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商品。

本院对公证封存的实物当庭打开,打开前印章和封存是完整的,打开后里面有一包粉红色卫生巾优雅系列和一包蓝色少女系列七度空间,标明有七度空间字样,有英文字样SPACE7,粉红色卫生巾产品背面喷码89082094386554435592,条型码是6903244370424。

蓝色产品背面喷码41794219318576750089,条型码是6903244370998。

原告将其产品实物与封存产品实物当庭进行了比对并进行了说明:原告正品外包装防伪小翅膀内部条型码清晰,侵权的产品上的小翅膀条码混乱模糊不清,从喷码来看正品采用是激光喷码,字迹清晰,用水是擦拭不掉的,侵权产品多为喷墨,字体与正品不符,喷码用手或水就可以擦掉。

经当庭查验,原、被告产品的区别与原告陈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第5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商标所有权人是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卫生巾、卫生护垫、哺乳用垫、腋部用垫、卫生湿巾、卫生垫等。

2015年6月23日,第9571597号商标所有权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七度空间”、“安乐”、“安尔乐”等系列商标,并特别授权原告享有维权、提起诉讼的权利。

2018年4月24日,经原告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被告处销售的产品并非原告生产,系假冒产品,原告在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于2018年4月24日以微信支付方式花费32元购买了被告“七度空间优雅系列丝柔超薄日用型卫生巾”同款产品二件,“七度空间少女系列甜睡超薄超长夜用型卫生巾”同款产品二件,留存了微信支付手机屏幕截图,并对“南城烟酒名店”门面进行了拍照,购买结束后,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所购同款产品粘贴封存编号为“10号”“南城烟酒名店”的标签,进行了封存。

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是涉案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权人,且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故,原告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所有权人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对有关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产品鉴定和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其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卫生巾,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七度空间”与涉案注册商标“七度空间”相同,但二者在外观的细微之处及品质仍有区别,应当认定被告销售的商品是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品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性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第9571597号商标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许昌裕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根义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朱雅乐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伟丽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社会组织负责人、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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